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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支局管理科職掌如左: 一、本局直轄支局分佈狀況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本局直轄委辦機構設立、撤銷、變更之擬議及登記事項。 三、本局直轄委辦機構各項郵政業務之推展、改進事項。 四、本局直轄支局人員配置及名額增減之擬議事項。 五、本局直轄支局房屋、傢具、公物之購置、租賃、修繕、擴充改良、報 廢及移撥之擬議事項。 六、本局直轄支局零星費用之審議核簽事項。 七、本局直轄支局局屋整潔及各項設施之查核、督導及改進事項。 八、本局直轄支局及委辦機構人員服務態度之管理及其控訴案件之處理事 項。 九、本局直轄支局及委辦機構業務統計資料之初核或會核事項。 十、本科及本局直轄支局員工調遺、考成、差假及獎懲之擬議或初核事項 。 十一、本局直轄臨時郵政機構設立之審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本局直轄支局及委辦構業務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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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