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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主任視察員督導所屬處理本區視察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並得報經 郵政總局核准,設置及調整視察分段。職掌如左: 一、財務管理之查視、輔導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查視、輔導事項。 三、各種儲金、匯兌、壽險、代理業務之查視、輔導事項。 四、人事管理之調查、建議事項。 五、事務管理之查視、輔導事項。 六、郵件運輸之查視、輔導事項。 七、房地產業、器材設備、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視、建議事項 。 八、郵政車船、載運郵件及其工作人員之查視事項。 九、各項專案之查辦事項。 十、有關本區調查案件、訴訟事務之辦理事項。 十一、私運郵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二、郵件夾寄違禁品之協助查緝及處理事項。 十三、郵件遺失毀損之處理事項。 十四、底價之複查事項。 十五、重要事務之查證事項。 十六、票券及重要公物之監燬事項。 十七、主管交接之監盤事項。 十八、郵資機之查視事項。 十九、視察人員甄選、調派之擬議事項。 二十、視察人員之訓練、考核事項。 二十一、區際間運輸、專案之查辦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視察工作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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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