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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各 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前項授權事務之行文,應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份陳送第一層主管 核閱。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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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