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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第16條

艦船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屬本國艦艇由港口管制單位呈報所屬海軍軍區 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轉呈海軍總司令部辦理,餘由港口管制單位報請商港 管理機關處理或轉請交通部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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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