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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區食用菇類菌種場設置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凡依本辦法申請設置菌種場經省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菌種業者,由 省市農業主管機關發給菌種場合格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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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