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區食用菇類菌種場設置及輔導辦法 › 第7條

臺灣區食用菇類菌種場設置及輔導辦法 第7條

經營菌種業者因事實需要須變更合格證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遷移場址,應報請省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二、場名或代表人變更或遺失合格證,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由代表 人或新舊代表人,檢同原合格證或登報啟事向省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換發或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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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