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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為第一層,各科室主 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暨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 授權副主管或核定人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核定 人員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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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