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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應負行政上及法 律上一切責任。 二、普通事務以各科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科室主管人員負 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股股長 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科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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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