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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各該主管機關依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之意見後,認有不應許可之事由。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有違反政策需要之虞。 四、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法人或其他團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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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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