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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