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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4條

各港港勤車船機具所需油料,由港務局於每月十日前填具次三個月需要油料申請書送交中油公司核轉物資動員主管機關核定,由中油公司供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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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