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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6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法院實行分配前,如發現債 務人 (即原業主) 仍有欠稅費情事,得迅即續送執行法院請求合併參與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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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