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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8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 抵繳部分,應以法院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無效果, 再移送法院財務執行處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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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