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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1條

管制區內以地下水作為工業用水及冷卻用水者,由主管機關按其實際情形 ,分別通知水井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裝設循環設備,以為水之再利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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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