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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4條

管制區內在本辦法公布前已使用之水井,未於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登記期間 內辦理登記者,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經核准登記之水井,不得申請 變更水權增加抽水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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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