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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 第112條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12條
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版 。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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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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