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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4條

基本圖之測製,以航空攝影測量方法為原則,其作業程序如左: 一、擬訂測圖計畫。 二、設置控制點對空標誌。 三、航空攝影。 四、地面控制點測量。 五、空中三角測量。 六、正射投影像片製圖或糾正像片製圖或立體測圖。 七、像片或稿圖野外調繪。 八、稿圖編纂。 九、清繪整飾。 十、精度檢查。 十一、地圖印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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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