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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74條

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 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分送 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圖出版 通報時關,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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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