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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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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24條
航空攝影飛機須具備左列主要性能: 一、震動微小,能保持穩定之航行。 二、視界廣闊,駕駛員及導航員便於觀察前方、側方及下方 (地面) 。 三、飛機底部可安裝照像機及觀察鏡之窗口。 四、機艙內部能容納照像機,及至少可供駕駛員、導航員、照像員各一人 之操作空間。 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須能適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須不使底片影像 發生模糊,許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而定,以 小於○.○二公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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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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