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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36條

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及 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 (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 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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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