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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54條

水準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每一水準線,自一已知水準點開 始,經各測點至另一已知點,或回復至原點,其高程應閉合。每測段間往 測與回測之觀測差數在規定限度12 mm K 以內者 ( K為水準路線長公里數 ) ,按路線長度成正比配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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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