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 第10條

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第10條

國軍參加支援工作之官兵,成績卓著者除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敘獎外,並 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予以獎勵,如有傷亡除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外 ,並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從優撫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