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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第2條

申請國軍支援搶救天然災害,以地方政府能力所不及者為限。 國軍執行支援任務所使用之工具及器材 (包括各型飛機、艦艇、運輸卡車 、水陸兩用汽車、塑膠舟、橡皮艇、通信器材、照明用具、救生設施、衛 生設施、消防器材等) 由國軍自行攜帶,搶堵堤防,搶修交通所需之材料 等由地方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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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