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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第8條

申請支援機關與支援單位協商有關事項不能獲致協議時,由臺灣省政府、 直轄市政府協調國防部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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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