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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第19條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9條
各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醫療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查有屬實後,除得剔除其不當部分之醫療費用或追償損失外,對私立醫療機構得逕予解約,對公立醫療機構得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就失職人員嚴予議處,如涉有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一、虛報醫療費用者。 二、出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者。 三、病歷記載不實者。 四、處方不實者。 五、有與貧困家屬或其他人員串通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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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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