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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21條

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於審核醫療費用明細表時,如發現特殊病歷或有疑問者,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派員查核轄境內各特約醫療機構之病歷、處方箋、收費標準表、帳冊等有關資料,各該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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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