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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隨時派員視察各該所屬鄉(鎮、市、區)及公私立醫療機構,查核其辦理貧困家屬就醫業務情形,並訪問貧困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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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