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指之長途電話,包括統一通信系統之共用長途電話及交通部電信 總局長途電話,或撥供軍用之其他公民營通信長途電話。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