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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21條

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 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 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 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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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