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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日間空襲期中限制用電臨時辦法 第6條

解除警報時,由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及各縣市警察局國防管制 中心提前通知電力公司準備恢復發電,電力公司接獲該項通知後,即轉飭 各發電廠、變電所,照預定程序分別先後逐步送電,除臺北市應在四分鐘 以內復電外,其餘各地應以最迅速之時間辦理。但電力設備如遭損害,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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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