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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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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