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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7條

各有關機關查詢空襲或警報情況,應儘量利用專線電話,與內政部警政署 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縣 (市) 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 聯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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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