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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通信設施,應切實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各級民防管 制中心並應按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使用 其他機構之電話,以完成防空第一優先之要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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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