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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海關依法沒入之洋菸、洋酒,應送當地公賣分局依進口價格收購,其不 能變價者,由海關會同當地公賣分局銷燬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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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