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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海釣執照及海上釣魚證,得酌收工本費。 前項費用額由行政院農委員會及內政部分別定之,其收支依預算程序辦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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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