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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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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