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 第11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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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