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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3條

產地證明書之發給應符合左列各款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進行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他國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 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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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