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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礦場放流水之承受水體為河川者,主管機關應依河川之主要用途及現況, 得對前條所列限值增減之,但為海洋及港口者,於必要時,視情形另訂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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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