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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3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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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