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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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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