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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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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