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49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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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