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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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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