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39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子銀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營業計畫書。 四、該行及子銀行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子銀行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及法令遵循情形。 六、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七、子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8條
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