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43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銀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業務改善計畫,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退場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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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