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46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及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分行及支行裁撤時,亦同。 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
第四十二條
至前條規定辦理。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5條
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