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60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0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59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