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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69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9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符合下列財務管理規定: 一、流動性資產總餘額與流動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臺幣專撥營業資金加計新臺幣準備金之合計數,不得低於新臺幣風險資產之百分之八。 三、專撥營業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保存。 四、參與新臺幣同業拆款市場之淨拆入金額,不得超過拆款時專撥營業資金之二倍。 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以命令解除前項全部或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對大陸銀行分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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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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