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79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銀行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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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